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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辖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上诉称:(2014)园民辖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争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合同履行地也在重庆市,为便于查清案情,由重庆市的法院审理本案最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刘*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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