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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江西中**限公司、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中**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中**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为592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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