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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龙元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蒋**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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