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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有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莱利公司)诉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未在原审法院另一案中提起反诉,上诉人依约提起本案诉讼有法可依;本案与前案系同一当事人同一工程发生的同一事由,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公司诉请判令李**返还其为李**所聘员工垫付的工伤赔偿款,本案系法**公司依法行使追偿其代付款之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法**公司依据其与李**签订的《关于江苏**学院一期天然真石漆工程的协议》所选择的管辖法院之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经查,该协议并未对法**公司为李**所聘员工发生工伤的费用之负担及其追偿作出约定,法**公司欲依此协议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系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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