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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工程合同书”书上的印章系伪造。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刘某某,刘某某也不是上诉人的职工。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以施工行为地肯帝亚酒吧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某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至于“工程合同书”的印章是否真实及刘某某是否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可在实体审理时予以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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