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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董**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董**、北京鸿**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9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董**负担837元(已交纳),由陆**、北京鸿**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718.5元,由上诉人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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