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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行天下(北京**限公司与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鱼行天下(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4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陈**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3月7日,陈**与鱼**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陈**对鱼**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20层2006-2007室进行装饰。该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但鱼**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故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鱼**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0000元等。

一审法院向鱼行天下公司送达起诉状后,鱼行天下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鱼行天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鱼行天下(北京**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鱼行天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陈**对于鱼行天下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依据其与鱼行天下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鱼行天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陈**与鱼**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第九条“纠纷处理方式”中约定:“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若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故上述争议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陈**为鱼**公司装潢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楼20层2006-2007室,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陈**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鱼**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北京**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鱼行天下(北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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