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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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