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六元,由陈**负担二百一十八元(已交纳),由朱**负担六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六元,由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