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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六元,由陈**负担二百一十八元(已交纳),由朱**负担六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六元,由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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