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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61200元,由北京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限公司已垫付,北京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江苏南**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限公司已垫付,北京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江苏南**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4元,由北京蕉**限公司负担(江苏南**限公司已垫付52

502元,北京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江苏南**限公司支付52502元,剩余5250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2元,由北京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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