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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沈阳市**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二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关长春、代理审判员李*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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