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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卓**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卓**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代理审判员乔**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29日,原告李*(反诉被告)为其父亲李**所有的位于沈阳**开发区十四号路6甲13-3号151室房屋的装修事宜找到被告卓越装饰公司(反诉原告),该公司设计师孔**接待了原告李*。当日,原告李*向被告卓越装饰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卓越装饰公司向原告李*出具了收据,标注定金2,000元(此定金不退,抵入后期工程款)。后被告卓越装饰公司设计师孔**上门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尺寸测量,并作出了涉诉房屋的效果图及预算单,但双方未能就被告承揽的涉诉房屋装修事宜达成一致,亦未签订书面合同,因具体费用问题双方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就返还定金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李*起诉至原审法院。被告卓越装饰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李*赔偿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据、装修预算单、装修效果图、房产证等证据经开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根据承揽合同的特征可知,原、被告双方虽为订立承揽合同作了之前的必要的准备(测量尺寸、提供预算等)和磋商,但并未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在此过程中,双方即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原告李*交纳定金人民币2,000元的目的应为对承揽合同履行的担保,但因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履行、担保及违约的问题,该定金自然就失去了作用。同时,双方未订立合同也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出于对自身实际情况、市场需求等因素作出的共同意思表示,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双方并无明显过失,故不应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则。而被告卓越装饰公司继续占有该人民币2,000元已无法律依据,该款应返还原告李*。关于被告卓越装饰公司反诉原告李*,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因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反诉原告卓越装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反诉被告李*相关的设计服务需收取费用及服务费收费标准,故反诉原告卓越装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卓**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沈阳卓**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本诉被告沈阳卓**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反诉原告沈阳卓**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卓越装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29日就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口头合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装修房屋,总包款60,000元,待签正式合同时,总包款再稍有调整。订立口头合同当日,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2,000元定金。定金收据中已标明此定金不退,抵入后期工程款,从定金收据上明确看出定金是作为履行合同担保,上诉人收取定金后,即派公司设计师孔**到被上诉人处对装修房屋进行测量尺寸,并利用工作日为被上诉人制作了效果图和预算单。被上诉人在看到上诉人为其制作的效果图和预算单后,单方无正当理由拒签正式合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一审法院两次庭审,开庭时都是独立审理,判决作出后又变成合议庭审理,程序自相矛盾。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退换被上诉人定金2,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认为,上诉人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双方根本没有对总承包款调整作出约定。所谓量尺就是到被上诉人处看了一下房型和建筑面积,并当场加价,被上诉人当场表示不同意,随后与之交涉,该公司拒不退还收取的2000元费用。所谓制作效果图和预算单存在虚假,上诉人提供的所谓效果图,即不是被上诉人的名字,也不是被上诉人家的房屋建筑面积,制作时间是在被上诉人提出退款之后,上诉人没有对装修工程进行任何落实和实施,双方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主张保证债务履行的定金说法不成立。因本案金额未超过10,000元,且上诉人在原审提起反诉,故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王*、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成员在原审庭审笔录上予以签字。上诉人卓越装饰公司在该庭审中自认:我们到现场实际勘察房屋以后,是与协商的6万元相差1000元至2000元,我方当时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但是原告不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房屋装修问题虽口头约定总价款为6万元,但因上诉人单方上调装修价款,未能取得被上诉人的同意,双方就房屋装修事宜意思表示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也未能签订书面装修协议,现上诉人占有被上诉人2000元款项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令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2000元款项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原审存在庭审独任审理与判决合议审理的程序矛盾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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