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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Cheung*,上诉人罗*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的诉讼管辖地应为被告所在地,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广州市*区*路*号*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花园*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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