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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三(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认定,2009年1月10日,孙*出具欠条一份,称欠邓*装修款60,000元。2010年10月13日邓*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孙*支付装修款55,000元。孙*则以邓*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孙*已于2010年10月另请他人重新装修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中,孙*还提供了照片若干,以证明邓*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邓*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邓*为孙*装修,孙*应当支付装修工程款,现孙*对工程余款55,000元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孙*辩称的质量问题,可另行解决。

据此,原审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依法作出判决: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装修工程款55,000元。孙*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孙*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孙*不服,上诉称:其对于欠邓*装修款55,000元并无异议,但装修质量问题是在出具欠条后发现的,这些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孙*营业,经多次要求但邓*未予解决,孙*已经另行请人装修予以解决,故邓*应先赔偿孙*损失后孙*才同意支付邓*装修欠款。据此,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邓*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邓*辩称:1、孙*未经验收就接受使用被装修的房屋,应视为其已认可装修质量,之后孙*也出具了欠条确认欠款数额,故应支付该欠款;2、孙*主张邓*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依据证实,且孙*已经拆除邓*原装修,故孙*无依据证明有关质量问题系邓*装修造成。据此,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孙*欠被上诉人邓*装修工程款55,000元,由孙*出具的欠条及双方陈述证实,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审判令孙*向邓*支付该款并无不当。孙*辩称邓*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并导致其损失,邓*予以否认,孙*亦无相应依据予以证实,且孙*未经过验收即接受使用该装修工程,又在使用后出具欠条明确欠邓*工程款,故孙*即使在出具欠条后发现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可在保修期内要求邓*修复,但不能成为其拒绝向邓*支付上述工程欠款的理由。综上所述,孙*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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