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9)浦*一(民)初字第27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元,准予上诉人潘某某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