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甲与上海群**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甲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三(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5日,甲与上海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司)订立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群**司为甲装修;施工面积60平方米;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20,000元;工期自2007年12月7日开工,至2008年1月22日竣工;工程保修期一年,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付款方式为开工前三天内付30%,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35%,油漆工进场前付30%,验收合格当天付5%等。

后群**司按约施工,2008年1月16日,群**司结束施工,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2008年12月30日,甲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群**司退还储藏柜款人民币430元;退还多收塑钢窗款850元;支付材料品牌更换差价450元;退还多收台面材料款200元;退还多收水管材料及安装辅料款680元;支付家俱补漆、墙壁裂缝粉刷、色差墙砖更换、电器插座开关修理的人工费及材料款2,200元。

原审审理中,群**司承认材料品牌更换,但差价不多。并愿意为甲粉刷墙壁裂缝与修理电器插座开关,如不再承担维修责任,也愿意支付甲粉刷墙壁裂缝费用50元和修理电器插座开关费用(每个按11元计),不同意甲的其余诉请。

另查明:群新公司施工中,未经甲同意,将塑钢架的品牌由约定的海螺牌改为金海螺牌。装修工程确有墙壁裂缝、电器插座开关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甲与群**司所订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群**司施工工程,已经甲验收合格,故甲称工程中有墙砖色差、储藏柜没有做好、家俱油漆次数不够的问题,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只要没有施工内容变更,工程价款不变,故群**司辩称工程款不存在多退少补问题,法院予以采信。按合同约定,有一年的保修期,现群**司未为甲粉刷墙壁裂缝和修理电器插座开关,故甲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维修费并无不当,但因甲没有提供相应计费依据,维修费金额由法院酌定。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上海群**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材料差价400元。二、被告上海群**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维修费200元。三、驳回原告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甲负担44元(已付),由被告上海群**有限公司负担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甲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1、被上诉人施工过程中多处施工偷工减料,虚报施工面积,如擅自更换约定塑钢窗的材料品牌、大理石材料和水管材料面积虚高等,故被上诉人应退还材料差价1,730元;2、被上诉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如瓷砖存在色差、墙面开裂、油漆次数不足、储藏柜未按照要求施工、电器开关插座损坏等,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2,668元。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群新公司辩称:双方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不存在退还材料差价问题;更换海螺牌门窗得到上诉人认可,且两个品牌差价并不多;价格较低的瓷砖存在一些色差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储藏柜的胶水脱落,墙面开裂、开关等问题,被上诉人本来就同意为上诉人修复,但其已经诉讼至法院,原审法院也判决处理。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与被上诉人群新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由于本案的装修合同承包方式约定为包工包料,因此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鉴于本案的工程项目并无增减,故不存在按实结算问题。现工程已经上诉人甲验收入住,且支付了全额的工程款。甲提出大理石、水管材料面积不足应当退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塑钢窗的材料品牌变更及墙壁裂缝和电器插座开关的修复问题,原审基于现场勘验后的结果而作的判决,尚属合理范围之内,并无明显不当。据此,原审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判处适当,本院依法维持。上诉人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