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汾阳市**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江**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陈**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的小型轿车一辆,本案诉讼中,被告陈**向原告张**保证今后将按照判决的赔偿义务履行,现原告张**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陈**所有的车牌号为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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