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邓**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四川**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乐至县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邓**在中国农**限公司有存款202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邓**在乐至县天池镇西街有商业服务房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的银行存款2027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977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邓**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02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用于支付本案案款;其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现暂不宜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