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施**、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施**、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18日,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妻罗**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妻罗**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施跃全有川M85739货车一辆,其妻罗**有川M45131小车一辆,除此之外无其他车辆信息,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实际掌控该两辆车。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知情证人证实,被执行人在乐至县童家镇白果村9社有住房两套,本院查封了B幢-1单元-4楼-2号房屋。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施跃全、罗**仍欠申请执行人李**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无法处置的二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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