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四川资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四川资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8日,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乐至县各金融机构及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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