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重庆凯**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重庆凯**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乐至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6日权利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凯**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5346.49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346.49元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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