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田**限公司与左庆祝侵权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田雷沃国际**限公司不服陕西省汉滨区(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212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诉称,本案是否是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汉滨区难以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潍坊市**院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的挖掘机被拖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故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一百七十条(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