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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限公司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司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初字第00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西安**开发区文景路28号海璟蓝寓1幢3单元1605室,故本案应由西安**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提交的与新**司负责人董*的通话记录,与事实不符。三、被上诉人在未提交立案管辖基础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坚持立案受理,并对上诉人债权予以保全。如果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吕**在一审中提供通话记录一份,证明上诉人新**司负责人董*在通话记录中承认涉案款项是在韩城给付的,并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该份证据与事实不符,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韩城市,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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