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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社诉《看天下》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环球时报》社诉《看天下》杂志社、宁夏**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环球时报》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环球时报》社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环球时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环球时报》社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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