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五百一十八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