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集团股份公司、被告潍坊x**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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