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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青**团股份公司、潍坊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集团股份公司、被告潍坊x**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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