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某图像**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医院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审理经过

原告某图像**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医院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与人民陪审员何**、黄**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某锋、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根据某IMAGES,INC.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给原告的《授权确认书》,原告是某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某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2010年1月22日《晶报》A20版的宣传广告及2010年5月25日《晶报》夹页的宣传专版中使用了某IMAGES,IN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3张,分别为: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100010cor,内容是医生;2、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65408cor,内容是医生;3、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65422cor,内容是医生。原告经核查销售纪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某IMAGES,INC.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为保障某IMAGES,INC.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各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深圳某医院辩称,第一,对原告是否为真实合法单位有异议;第二,被告使用的两张图片均在两年以前,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第三,被告使用的图片系从某网上免费下载,并非从原告网站下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图像**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为某图像有限公司和某(北京)图像**公司。2008年8月12日,北京**证处对美国某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原告某图像**公司是某IMAGES,IN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某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Imagenavi”、“stockbyte”等46个条目。

2010年1月22日《晶报》A20版的关于“深圳某医院”宣传广告及2010年5月25日《晶报》夹页的宣传专版中关于“深圳某医院”的宣传广告,使用了若干宣传图片。经比对,其中的3张宣传图片与原告在其www.某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3张图片相同,其分别为: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100010cor,内容是医生;2、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65408cor,内容是医生;3、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65422cor,内容是医生。

庭审中,被告对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涉案图片系来源于网址为www.xxx.com的某网。根据被告提交的某网关于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未标注图片的权属信息。

另查,域名某images.cn由原告某图像**公司注册。

又查,2012年1月10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再查,原告另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以证明其为每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的维权合理支出。

以上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光碟、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2010年1月22日《晶报》A20版页面、2010年5月25日《晶报》夹页、某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现围绕焦点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某IMAGES,INC.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某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某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stockbyte)包含在某IMAGES,INC.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某IMAGES,INC.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原告在某IMAGES,INC.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二、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而并非原告网站,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该第三方网站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某IMAGES,INC.或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至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未经某IMAGES,INC.或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4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3案3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2000元。至于原告主张销毁被告侵权宣传册,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某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图像**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某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具体如下: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100010cor,内容是医生;2、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65408cor,内容是医生;3、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stk65422cor,内容是医生);

二、被告深圳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某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250元,均由被告深圳某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