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徐**、西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退还原告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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