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常青、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1633元,予以免交(此款原告西安高**有限公司已交纳,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