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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凤诉被告卜小红、第三人朱**、王**、王**、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卜小红、第三人朱**、王**、王**、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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