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0年12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原告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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