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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方学起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学起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路满园里4号楼3门102,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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