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