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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美赞臣**有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毛**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由上诉人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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