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住宅**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