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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天津住宅**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住宅**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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