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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蒂森**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176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故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天津市和平区,且双方已在天津**民法院进行了数次诉讼,故天津**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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