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于2014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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