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蒂森**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天津市和平区,且双方已在天津**民法院进行了多次诉讼,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