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