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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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