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又于2014年4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600元,上诉人郑*交纳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