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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吴**与被上诉人纪忠诚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安育超,上诉人吴**,被上诉人纪忠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赵**300元,退还上诉人吴**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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