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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赵**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6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高**申请再审称,高**不是本案的被告,是一审法院捏造的,一审法院用赵**的假诊断证明进行判决。我们在劳动局、派出所说过,当时双方是动手了,但是都没有伤,如果需要诊断,我们跟着才能认可。调解的时候,赵**承诺最后一次解决这个案件,双方互不追究,但是我们不同意,我们认为对方踢了高**的睾丸,担心有问题,也需要就医。没想到当晚对方又到武**院治疗他的抑郁症。我们认为抑郁症不是打架造成的,从派出所出来后,谁知道他干什么了,晚上看病与我们没有关系。一审判决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赵**曾在高**之母贾**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兄弟无水冲车汽车配件经营部工作。2013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高**、赵**及贾**到天津市**裁委员会解决工资争议,在仲裁开庭过程中,高**及贾**与赵**发生口角,高**上前用手殴打赵**,双方发生撕打。遂后,赵**与高**到公安部门解决,经协商后天津市**贵庄派出所出具《调解协议书》,内容为:由高**一次性赔偿赵**全部损失200元;由高**向赵**口头道歉;此事就此解决,双方互不追究;今后发生其他问题,自行去相关部门起诉解决。赵**已收取200元。当日晚上,赵**到武警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皮肤挫伤、抑郁状态。赵**自2013年10月9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7025.03元。

一审审理中,高**表示已赔偿赵**200元,双方此次纠纷已解决,并且赵**患有抑郁症,并非高**殴打造成,对上述费用不同意赔偿。针对高**的抗辩,一审法院依法对高**作出明示,告知高**可就赵**主张所涉及的侵权损害后果及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司法鉴定,但高**不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高**及贾**因劳动争议问题发生口角,高**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而将赵**殴打致伤。虽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公安部门已达成协议,但赵**在事发当晚即到医院治疗,赵**的就医时间及在医院治疗的相关材料能够证实赵**的伤情与当日双方发生的纠纷具有关联,且高**就赵**主张所涉及的侵权损害后果及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高**应承担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中,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综上,高亚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亚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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