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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交纳498.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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