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太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太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所患有疾病的事实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患有疾病。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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