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尹**与隆**二中学、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付瓶与王**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牛**与牛德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小年与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太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杜**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