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牛**与牛德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牛**与被告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牛**系原告牛**的哥哥。2014年2月5日晚9时左右,被告及其儿子到原告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牛**将原告牛**拖倒在地进行殴打,并打了原告李*一巴掌,后被告离开原告家。二原告报案后,在河西卫生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李*左手软组织损伤;原发性高血压病,住院10天共花去医药费456.92元。原告牛**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449.05元。经鉴定,二原告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3月3日原告牛**腰部不适,在高**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L4-5.L5-S1椎间盘膨出、变性;腰椎退行性改变,后到河西卫生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2171.9元,经医保报销。现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受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77.4元;赔偿原告牛**受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15.88元。

二原告提供证据:

1、高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河**派出所民事诉权告知书1份。

3、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2份。

4、河西中心卫生院住院病历2份、住院医疗费单据2支、门诊费单据1支、诊断报告单1份、诊断治疗建议书3份。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晚9时许,在河西镇杜村牛*荣家,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牛**将原告牛*荣拖倒在地,并将原告李*的手按在沙发上打了其一巴掌,到达院子后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牛**打了原告牛*荣一巴掌。2014年2月7日原告李*住入高平市河西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手软组织损伤,原发性高血压病,住院9天共花去医药费456.92元。2014年2月7日原告牛*荣住入高平市河西卫生院治疗,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9天共花去医疗费449.05元。2014年4月4日二原告的伤情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轻微伤。2014年5月19日高平市公安局对被告牛**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6月5日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被告应诉和到庭参加诉讼,逾期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牛**在二原告家里将二原告打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当赔偿二原告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对原告李*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费收款凭证予以确定,为456.92元。误工费依据原告李*住院天数9天,参照2012年度山西省统计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9661元计算,每日81.26元,为731.34元。护理费依据原告住院天数9天,参照2012年度山西省统计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9661元计算,每日81.26元,为731.34元。住院伙食补助依据原告住院天数9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予以计算,为450元。营养费依据原告住院天数9天,每日按20元计算为180元。对原告牛**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费收款凭证予以确定,为795.05元。误工费依据原告牛**住院天数9天,参照2012年度山西省统计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9661元计算,每日81.26元,为731.34元。护理费依据原告住院天数9天,参照2012年度山西省统计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29661元计算,每日81.26元,为731.34元。住院伙食补助依据原告住院天数9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予以计算,为450元。营养费依据原告住院天数9天,每日按20元计算为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赔偿原告李*医疗费456.92元、误工费731.34元、护理费73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2549.6元。

二、被告牛**赔偿原告牛*荣医疗费795.05元、误工费731.34元、护理费73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2887.7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牛**负担。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