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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