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3000元,被告不得支取,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赵**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3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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