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730 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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