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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公司与张**等健康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山西省**供电公司、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山西省**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李**,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申**、申冉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审查明部分认定被上诉人马**包干办理被上诉人申朝照、申冉然父亲去世的全部丧事服务,然原审认为部分却认定被上诉人马**仅系联系、中介作用,相互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二)上诉人张**具有视力残疾,被上诉人马**将搭棚事务交由张**完成,是否尽到选任注意义务,应进一步查清。

(三)上诉人张**在完成搭丧棚任务中触电受伤,被上诉人申朝照、申**作为办理丧事的主家,对搭丧棚的具体位置的选定是否尽到指示注意义务,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退还国网山西**供电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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